对“电子废物”及相关概念的认知
2012年07月12日 10:23 6594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关于“电子废物”,有的称其为“电子废弃物”,有的称其为“废旧电子产品”,有的称其为“废弃电器产品”,有的称其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有的称其为“废旧家电”,等等。称谓颇多,表明了关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存在很大差异。这或许是人们对同一事物简单的给予了不同的称谓;也或许是对同一事物有不同的认识,而人们对其所要表达的对此事物的认知或许是相同的,因为从人们关于这个问题的具体表述中可以看到相同的内容。
如果我们认真推敲就会发现,前述的那些与“电子废物”相关的各种称谓,从概念和含义上来说是有着很大不同的,我们通过对上述一个个称谓的具体分析,来识别它们在含义上的不同,最终对如何选择正确的概念做出结论。
首先来分析“电子废物”的称谓。这个称谓应当来自关于“固体废物”的概念和认知,即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概念引申而来。由于传统对待固体废物污染的手段以无害化焚烧填埋为主,所以对这种意义下的废物的概念,理解起来应当是比较清楚的,即没有更多再利用价值的,只能无害化焚烧和填埋的物质。当然,利用无害化焚烧来取得热能的方式,也是一种对废物的有效利用方式,只是与其它可以回收再利用的物质相比,这种有效利用的方式是单一的;而填埋的物质则就应当是再无利用价值的物质。对由此引申出的“为了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对‘电子废物’加强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也应当是没有问题的。只是在此基础上,《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对有关“拆解电子废物”问题的进一步规范,就引发出了如何理解“电子废物”概念的问题。如果“电子废物”是应当予以无害化焚烧、填埋的物质,那么为什么还要拆解?拆解的结果是什么?应当是取回有用、可以再利用的物质。这就对无害化焚烧、填埋电子废物提出了疑问,而更为准确的说明应该是,所谓“电子废物”的概念,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废物”的概念,因为在所谓“电子废物”之中还有许多有用的物质,需要取出来利用。以上是我们从对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实践中得出的,对于“废物”以至所谓“电子废物”概念的认知。
但要彻底弄清这个问题,还需要我们回到对于“废物”概念的理论解读上,这样我们需要依据权威的关于“废物”的解释来最终认识“电子废物”这个概念。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读,废物的概念就是“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如果从前面的来自社会实践的分析看,这个解读应当是不准确的或者是不完整的。“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不一定就是“废物”,更多的情况下是原有产品或者物质的功能丧失,而其中还有许多可以回收再利用的物质,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废物”。但该部词典在对“废物”概念做出上述解读的同时,对“废”字的解读却又有着不同的含义,即解释为:“没有用的或失去了原来作用的”。这个解读对于我们认识“电子废物”实际上产生了含混的结果。“没有用的”,应当是那些应当无害化焚烧或者填埋的物质,即“废物”;而“失去原来作用的”,应当是指前述的“原有产品或者物质的功能丧失,而其中还有许多可以回收再利用的物质”。由此可见,《现代汉语词典》的上述解读,实际上混淆了上述两种物质即“废物”与“原有功能丧失的产品”的区别,后者还有许多可以回收再利用的物质;是错误地把两种物质用同一概念予以解读。这是社会实践对这部“词典”解读“废物”概念提出的异议,也表明了所谓“电子废物”的概念是不准确的。由此推论下去,我们可以认定,所谓“电器废物”或者“电器电子废物”的称谓也都应当不是十分准确的。
责任编辑:彭彭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adhaniscuber.com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