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落后产能的五大机制综述

2012年07月27日 10:12 336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最新消息-淘汰落后产能


  四、行政调控机制
  行政调控从内涵上讲,是指政府凭借政权力量,依靠从上到下的行政组织制定、颁布、运用政策、指令、计划的方法,来实现国家对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的目的,具有控制、制约、调整、协调社会各地区、各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方向,保证行政执行的集中统一,实现国家、社会所期望达到的管理目标的功能。鉴于市场失灵和市场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在发挥经济、法律和政策调节机制作用的同时,还需要一定的行政调控手段发挥作用。
  从2010年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布以来,工信部等各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政策措施,如《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等,整体工作有序推进,取得了积极成效。
  在我国现阶段,在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尚未到位、法律法规尚待完善的情况下,落后产能退出主要还是靠产业政策手段引导和行政调控。在适当的时候采用行政的手段干预。行政调控手段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垂直性、具体性等特征。但是也有局限性,不适合长期使用,在即使需要行政干预手段时,也不能简单化。要把行政手段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依法行政的基础上,以客观规律为依据,反映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地区的差异性特点和实际,把科学的行政干预手段同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产业政策等工具综合起来运用,创造一个稳定、和谐、公正的环境。一是要科学调控,遵循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淘汰落后与当地工业经济发展、结构调整、国家主体功能区布局等结合起来,反映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二是积极寻求法律依据作保障,比如,节能法、环境保护法,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都是行政手段的法律依据;三是统筹处理好淘汰落后产能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使淘汰落后产能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稳步实现对落后产能的关停并转,避免因淘汰落后产能而引发的社会稳定等问题,做好职工安置以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工作。
  五、社会治理机制
  社会治理机制包括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机制两个部分,主要是指依靠行业组织自身加强自律行为,以及依靠社会力量和公开监督途径,共同监督和督促落后产能的退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是加强和创新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行业自律是行业内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一种措施,是政府监督的重要补充,包括对国家法律、产业政策及行业行规等自我约束和监督的行为,行业自律对淘汰落后产能无疑会起到一种自我监督的作用,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地发展。社会监督是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的重要补充,体现了人民群众可以直接参加国家和行业管理,使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和社会舆论监督之下。
  淘汰落后产能需要在现有产业政策和行政调控手段基础上,注重调动发挥各方力量的积极性,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中介机构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行业管理新格局。一是强化行业自律,可考虑推动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等行业相关主体加强自我约束,履行淘汰落后自律承诺;二是发挥行业协会了解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引导其为行业淘汰落后发展出谋献策;三是发动全社会力量,强化监督执行。加大落后产能退出对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积极作用的宣传力度,继续强化淘汰落后产能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引导社会舆论监督,对淘汰落后产能成绩突出的企业和地方给予宣传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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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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