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013年12月11日 11:9 3154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矿山环境保护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地质环境保护准入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因矿产开发而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加强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管,结合本市矿山特点,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技术要求,对造成矿山地质环境严重破坏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达标的予以关闭。
  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建立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预报预警机制。
  (二)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责任。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各区县政府对本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目标任务负责,并列入政府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分类管理机制。对于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多渠道筹措资金投入恢复治理。对于新建和生产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矿业权人的义务,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实现同步恢复治理。
  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工程。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促进矿山环境明显改善。
  (三)积极推进矿区土地复垦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土地复垦准入管理。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制度,严格实施土地复垦方案。
  积极开展矿区废弃地复垦。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加强土地复垦权属管理,明确复垦土地使用权,建立土地复垦示范区,加强土地复垦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二、北部山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其发展变化趋势,考虑地质环境问题对人居环境、工农业生产、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程度,划分为:地质环境重点保护区、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和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见附表9。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分区
  (1)重点保护区:蓟县国家地质公园各景区,于桥水库及周边水源保护区,蓟县锰方硼石矿禁采区等,面积297.21平方千米。区内严禁固体矿产勘查与开采活动
  (2)重点预防区:蓟县山区除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面积543.09平方千米。依法规范区内各类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活动。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
  (1)重点治理区:包括蓟县官庄镇、许家台乡一带尚未复垦的废弃砂坑,蓟县县城周边集中分布的废弃采石场、国有大型矿山,蓟县白涧镇、许家台乡等集中分布的露天采石场,以及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面积66.08平方千米。
  (2)一般治理区:主要包括蓟县罗庄子镇杨家峪闭坑矿山、蓟县罗庄子镇羊场集中采石区、蓟县罗庄子镇铁岭集中采石区、天津市水泥石矿及其周边集中采石区、蓟县别山镇集中分布的采石区,以及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分布区。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面积35.54平方千米。
  (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天津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重点区域是北部山区集中分布的非金属矿山和历史遗留的连片分布的采砂采石闭坑区域。
  到2010年,新建矿山和生产矿山全面治理;历史遗留闭坑矿山完成恢复治理面积7.25平方千米,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29%。上述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天津市生态环境的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基本改善。
  到2015年,新建矿山和生产矿山实现全面治理;历史遗留闭坑矿山完成恢复治理面积3.91平方千米,累计达到11.16平方千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45%,天津市北部山区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到2020年,所有小型矿山全部关闭,国有大型矿山天津市石矿、天津市水泥石矿进入生产末期,积极做好矿山闭坑后的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历史遗留闭坑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全面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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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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