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处理基金制度的思考

2014年06月23日 10:45 593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为了维护广大合法再生铅企业的合法生存权力,确保再生铅企业健康发展,打破行业内不公平、不正当的竞争局面,工信部、财政部目前联合开展对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处理基金制度设计的研究。一项新项目在推进之前,不论从施众、受众、可行性及预期的效果都要经过综合评估和系统考量。笔者作为保定港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代表,就两部委提出的关于基金制度设计的问题结合公司的实际,谈谈看法。
  关于基金的征税对象,笔者认为应该向购电瓶的直接消费者以“蓄电瓶专项消费税”的形式征收,即直接向购买者征收或通过对车辆的生产厂家征收再转嫁到直接消费者。原因是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此类废物由直接消费者消费产生,自然由产生者缴纳处置资金(与在汽柴油中增加养路费是一样的)。而基金的补贴对象,最合适的就是合法废电瓶回收处置再生铅企业。因为这个举措可以使得非法再生铅厂不打自灭。
  基金的征收和补贴的对象明确了,但补贴如何执行,补贴多少也是需要仔细斟酌的。针对该问题,现保定港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为例,提出了一个“提高再生铅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比例”的设想。
  港安企业目前在环保基础设施方面共投入了近1900万元,环保的运行成本按现有数据测算每年共需运营费用达144万元。两项合计保守测算为处理废电瓶每吨增加成本200元;其他算上五联单运输成本及分离、熔铸设备等所有固定资产折旧;工人劳保、社保、以及正规企业的各种管理成本合计每吨增加450元的处置费用。而按照现行的50%的退税政策核算,基本没有享受到(市场铅的含税和不含税价格相差的还不足税率的50%)。因为按现在电瓶平均价7000元/吨计算,需再减免38%的增值税才可以补平与非法再生铅厂的成本差距。因此若能够再减免38%的增值税加上原来减免的50%,即征即退达到88%以上,才可以使合法再生铅企在市场上占据优势,以保证满负荷生产,而实现合法再生铅企满负荷生产是解决废电瓶处理污染的关键所在。
  当前再生铅回收体系建设中,合法再生铅企业的优势和作用:
  目前,所有再生铅厂使用的废旧电瓶绝大部分来自电瓶回收商,这种回收网络已形成几十年,可谓根深蒂固。该回收网络的优点:一是环节少,只经过一至两个回收环节便回到再生铅企,降低了装卸、运输及分级获利的许多成本。二是种类齐全,因为深入到产生各种品牌、型号废旧电瓶的各个节点,能够回收所有型号的废旧蓄电瓶,不含选择性。三是迅速,从废旧电瓶的产生到再生铅企的节点少,专业性强,速度快,减少因多次倒运和长期存放而出现的污染环节。如果再生铅企业直接和回收商联合,并约束存储和运输两个环节,这样国家只需安排专门部门监管为数不多(目前不足30家)的再生铅企业,就可以对整个行业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管。
  如果从电瓶的生产厂商方面进行回收控制(按国家现行法规,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回收也属于非法回收),会使中间环节增多、装卸次数增多、从危废产生到处置的周期增长、污染的可能性加大,同时由于生产商对本厂以外的品牌或产品不熟悉,也会有选择性的回收,从而导致回收的废电瓶型号或批次遗漏的现象增多。这样以来,保留原来的回收商很有必要,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市场的无序竞争,所以让现有非法回收商合法化,是解决回收问题的快速有效方法。
  目前我国仅有合法回收商不足5个,其原因就是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准入门槛,使目前大量的非法回收商无法按标准达到合法化,所以设置准入门槛的条件,成为当务之急。
  再次,在回收废铅酸蓄电池方面,笔者认为,只要能保证废铅酸蓄电池不打孔、不拧盖、不破损、原液不外流,就可与新铅酸蓄电池同等对待;但如果废旧电瓶发生破损则应归为危险废物。破损的危险废物应当装入专用的危险废物处置箱(由再生铅企业按国家标准发放)转移,并可立法对私自违规倒液的厂家或个人规定明确的处罚标准。而合法回收商必须购置专用车辆,在车体喷明显“废电瓶回收专用车辆”标识,让执法机关监督不准运输废电瓶以外的物质,避免通过运输车辆二次污染其他类物质的目的。
  这样就可以免去五联单环节,五联单制度的最初执行是在1999年,20多年后,五联单的执行率不及百分之一,其原因主要是:办理五联单时间过长,跨省办理40吨的危废转移联单需要最少两个月的时间,同时危废转移的车辆虽然有危废手续,但与普通车辆没有什么不同,只是价格增加了100~300元/吨,没有起到真正的环保意义。一种制度的建立运行20多年不能推行到百分之一,就要回过头来审视这个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所以呼吁广大再生铅企业,积极站在维护再生铅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角度,配合两部委共同合作探讨,早日制定出切实维护行业企业合法利益的铅酸蓄电池回收处理基金制度。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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