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推行建设工程“优质优先”奖励政策
2014年07月23日 10:31 1970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金属报 分类: 相关新闻
建设工程如果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承建单位可获得投标加分。工程质量目标如果达到合同约定的创优质量目标时,还可获得发包单位的创优奖金。为鼓励建筑企业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日前,湖北省住建厅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颁布《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该办法已自本月起施行。
根据《办法》,该省对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先”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质量优质工程奖的承建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参加投标,在资格预审中采用有限数量制、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时,给予加分。同时要求中标候选单位获奖情况在评标结果公示时一并公示,接受监督。
《办法》明确,对获得“鲁班奖”、“国优奖”及省级优质工程奖的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参与同类别工程投标时分别给予相应的加分。以“鲁班奖”为例,在资格预审阶段,承建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总分的0.9%加分,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按总分的1.8%加分;监理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总分的1.2%加分。在投标阶段,承建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商务、技术(不含报价分)计分权重的2.4%加分,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按商务、技术(不含报价分)计分权重的4.2%加分;监理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监理大纲计分权重的1.8%加分。
对同一工程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级别高的奖项奖励加分且不重复计分。资格预审阶段,对承建单位和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加分累计不超过总分的3%;监理单位奖励加分累计不超过总分的1.5%。投标阶段,对承建单位和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加分累计不超过商务、技术(不含报价分)计分权重的7%;监理单位奖励加分累计不超过监理大纲计分权重的2%。
此外,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创优质量目标,发包单位应在6个月之内支付相应的创优奖金。《办法》也对“鲁班奖”、“国优奖”及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创优奖金提出具体标准。其中,获得“鲁班奖”的,对承建单位,按含税工程造价的3%且不超过1500万元给予奖励;对监理单位,按监理服务费的5%给予奖励。
《办法》还明确,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工程质量创优目标、投标加分办法和工程创优奖励条款。招标单位要求工程质量目标创优的,在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签约价中应该包括工程创优奖金,并在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
除了在投标中加分和获得创优奖金外,承建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获得优质工程奖项的,在该省的各类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两年内未获得市(州)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列入全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录。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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